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小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30********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30民初1007号 |
案号 |
(2020)赣0730执恢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刘小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吴冬莹借款6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52元,减半收取计6326元;财产保全费4946元,合计11272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7-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