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11********7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502刑初377号 |
案号 |
(2020)晋0502执恢1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人倪小晖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被告人倪晓晖的刑期从2018年5月16日起至2025年5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2.被告人焦海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被告人焦海明的刑期从2018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3.被告人李帅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被告人李帅鹏的刑期从2018年5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4.被告人王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撤销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1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中的缓刑5年判决内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被告人王明的刑期从2018年5月24日起至2022年1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5.被告人倪晓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被告人倪晓强的刑期从2018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6.被告人薛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被告人薛飞的刑期从2018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13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