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222********3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1民初890号
案号
(2020)津0111执10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孙建云、赵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姚学敏返还欠款1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孙建云、赵鹏连带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时间
2020-07-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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