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2********3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1民初890号 |
案号 |
(2020)津0111执10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孙建云、赵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姚学敏返还欠款1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孙建云、赵鹏连带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7-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