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1********15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1民初2020号
案号
(2020)津0111执21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崔秋英与被告李明于2015年11月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二、被告李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崔秋英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11月14日的租金4万元;三、被告李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崔秋英2016-2017年度、2017-2018年度的供热费7878元;四、被告李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崔秋英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14日的物业管理费740元;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元,公告费600元,全部由被告李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6-17
发布时间
2020-07-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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