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秀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523********03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26民初3503号 |
案号 |
(2020)冀1026执8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宝根、高秀青返还原告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支付借期内利息12283.36元,合计262283.3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被告刘宝根、高秀青支付原告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含复利,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以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5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三、被告任影杰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任影杰承担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宝根、高秀青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刘宝根、高秀青、任影杰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向本院交纳,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三被告将该款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