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026********3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026民初2502号 |
案号 |
(2020)冀1026执8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截止至2018年4月30日前所产生透支借款本金19977.8元,并给付利息2977.26元和逾期还款违约金1154.39元,共计24109.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被告刘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自2018年5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未还透支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所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3元,减半收取201.5元,由被告刘超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交纳,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