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吕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0122********11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322刑初324号、(2019)粤13刑终549号
案号
(2020)粤1322执19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罗县人民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孙付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4日起至2021年7月1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吕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张双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四、被告人张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五、责令被告人孙付贵、吕鹏、张双红、张波共同退赔被害单位博罗县罗阳街道办小金村威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博公司)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孙付贵、张双红共同退赔被害单位威博公司人民币13500元,被告人孙付贵、吕鹏、张双红共同退赔被害单位威博公司人民币13500元,被告人孙付贵、吕鹏共同退赔被害单位威博公司人民币19800元。其中被告人孙付贵已退赔的20000元在上述款项中相应予以扣除。上述款项,限相关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被害单位威博公司。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时间
2020-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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