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云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322********02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83民初3599号
案号
(2020)冀0183执9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艳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告王艳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约定月利率11.6375‰计算自2017年3月10日至2018年11月14日止的利息;三、被告王艳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月利率11.6375‰的1.5倍计算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四、被告晋州市晟钰冷库、郝云波、贾聪哲、崔英丽对上述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晋州市晟钰冷库、郝云波、贾聪哲、崔英丽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王艳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艳民、崔英丽、晋州市晟钰冷库、郝云波、贾聪哲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5-27
发布时间
2020-07-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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