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云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322********02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83民初3995号
案号
(2020)冀0183执8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双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告王双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约定月利率9.697917‰计算自2016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6日止的利息(扣除期限内偿还利息196.66元);三、被告王双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约定月利率9.697917%‰上浮50%计算自2018年9月7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四、被告郝云波、贾聪哲、翟素彩对上述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郝云波、贾聪哲、翟素彩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王双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双瑞、郝云波、贾聪哲、翟素彩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5-20
发布时间
2020-07-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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