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吕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81********2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8民初3332号
案号
(2020)苏0508执18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德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邱惠勤1958765.86元,并支付占用期间的资金损失(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9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27日、以3991795.91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8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10日、以1958765.86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8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扣除已支付的6万元)。二、被告吕浩、金洪梁对被告南京德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邱惠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495元,由原告邱惠勤负担5436元,被告南京德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吕浩、金洪梁负担26059元,各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至本院。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南京德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吕浩、金洪梁负担,各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24
发布时间
2020-07-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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