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铭成万羚乳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55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492民初1415号 |
案号 |
(2020)苏0412执恢5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州市亚鸿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164128.96元(计算至2016年4月21日止),并支付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500万元为本金计算的利息(其中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按照月利率7.8‰,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7.8‰上浮50%计算);二、被告常州市亚鸿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支出的律师费220000元;三、被告周福泉、常州铭成万羚乳品有限公司、江苏省飞鹏新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福泉、常州铭成万羚乳品有限公司、江苏省飞鹏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州市亚鸿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8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4489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7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小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2695534075E |
登记机关 |
常州市武进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武进区横山桥镇新安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