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海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21********01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221民初1647号 |
案号 |
(2020)皖0221执7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王家芳各项损失112568.5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对原告王家芳承担赔付义务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被告姜海波追偿;二、被告姜海波赔偿原告王家芳各项损失42825.6元;上述款项均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王家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765元,原告王家芳负担65元,被告姜海波负担140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