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益博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04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04民初3380号 |
案号 |
(2019)津0104执恢8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2018年5月26日前,被告天津众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天津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剩余借款本金4200000元及截至2018年4月26日的利息及罚息共计374428.25元,并依据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自2018年4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及罚息;二、2018年5月26日前,被告天津众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30000元;三、被告天津益博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张益培、被告张芝凤、被告张福凯对本调解书第一、二项约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如被告天津众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天津益博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张益培、被告张芝凤、被告张福凯未按本调解书第一、二项约定的给付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天津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对抵押物即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牛坨子村恒益隆庭23-1-402、3-3-602、14-2-302、14-2-401、14-2-601号房屋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不足部分由五被告继续清偿,拍卖后如有剩余价款返还被告天津益博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五、各方当事人就此纠纷再无其他争议;六、案件受理费42900元,减半收取计21450元,由被告天津众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天津益博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张益培、被告张芝凤、被告张福凯连带担负,于2018年5月26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天津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芝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000700429481Y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
注册地址 |
河西区越秀路越秀大厦A座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