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02********40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05民初1572号 |
案号 |
(2020)湘0105执29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科武、李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广州三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垫付款174 601.69元;二、被告陈科武、李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广州三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违约金17 460元;三、被告陈科武、李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广州三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5750元;四、驳回原告广州三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5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28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共计3998元,由被告陈科武、李佳承担。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科武、李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广州三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垫付款174 601.69元;二、被告陈科武、李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广州三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违约金17 460元;三、被告陈科武、李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广州三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5750元;四、驳回原告广州三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5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28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共计3998元,由被告陈科武、李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