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辛回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336********0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26民初1788号
案号
(2020)冀0126执1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辛回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990.78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扣除被告已经偿还的57591.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辛回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时间
2020-07-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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