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路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803********00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824民初3319号
案号
(2020)冀0824执4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由被告高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自2014年12月23日起按月利率11.48‰计算至2015年12月12日止)、逾期利息(利息计算:自2015年12月13日起按原定利率15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路明、被告张晓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00元,由被告高峰、被告路明、被告张晓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21
发布时间
2020-07-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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