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102********56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102民初4403号
案号
(2020)豫1102执5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万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杨阔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永伟的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博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河南万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杨阔宾的偿还借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永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河南万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杨阔宾共同承担,被告刘博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时间
2020-07-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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