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仇志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37********44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25民初372号 |
案号 |
(2020)冀0125执4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赞皇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高艳飞100000元。二、被告仇志军赔偿原告高艳飞经济损失65233.81元。上述款额,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3606元,减半收取1803元;鉴定费2700元,共计4503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赞皇支公司负担。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仇志军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