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国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230********54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5381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5381执6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罗定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钟国林、沈媛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5446.98元及利息(1、计至2017年7月27日止的利息、罚息29623.19元;2、从2017年7月28日起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钟国林、沈媛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100元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5元、公告费260元,共19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钟国林、沈媛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时间
2020-07-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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