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521********9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5刑终342号
案号
(2020)晋0502执4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上诉人王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36年3月5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2.被告人贾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七万元(已缴纳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33年5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3.被告人田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27年3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4.被告人王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6年8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5.被告人李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22年12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6.被告人秦丹丹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9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7.被告人申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8.责令上诉人王力退赔被害人刘洋损失762444元、退赔被害人郭江江损失5000元、退赔被害人刘超义损失189800元;上诉人王勇对退赔刘超义部分承担连带退赔责任(以上退赔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9.责令被告人贾瑜退赔被害人刘洋损失794811元;被告人田伟承担连带退赔责任(以上退赔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10.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力黑色iphone8手机一部予以拍卖、变卖后与扣押在案的人民币208060元,按比例退赔给被害人刘洋、郭江江、刘超义,予以折抵其退赔款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4-10
发布时间
2020-07-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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