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春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4********0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30民初512号 |
案号 |
(2020)冀0430执2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春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杜金祥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张春海自2016年9月1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2分向原告杜金祥支付借款本金为50000元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8元,减半收取664元,由被告张春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08-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