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记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5********39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32民初586号 |
案号 |
(2020)冀0532执1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赵记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永辉借款人民币28,804.8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9月2日至涉案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永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元,原告李永辉负担175元,被告赵记明负担2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