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记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5********39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532民初586号
案号
(2020)冀0532执1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乡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赵记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永辉借款人民币28,804.8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9月2日至涉案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永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元,原告李永辉负担175元,被告赵记明负担26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21
发布时间
2020-07-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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