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祥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227********4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532民初214号
案号
(2020)冀0532执2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乡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孟祥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赵培辉借款8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14日起按照基数为85000元的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逾期利率计算至欠款85000元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孟祥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30元,由被告孟祥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26
发布时间
2020-07-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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