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孟祥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227********4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32民初214号 |
案号 |
(2020)冀0532执2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孟祥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赵培辉借款8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14日起按照基数为85000元的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逾期利率计算至欠款85000元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孟祥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30元,由被告孟祥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