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艳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03********06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34民初2782号
案号
(2020)冀0434执2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魏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被告杨桂玲、杨艳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武峰借款本金400,000元;2、驳回原告赵武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890元,由被告杨桂玲、杨艳玲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3-09
发布时间
2020-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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