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孟庆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624********5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823民初1871号 |
案号 |
(2020)冀0823执4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孟庆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平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500000.00元,并给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扣除已偿还的57600.00元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及逾期利率计算)。二、被告郭福文、吴春华、邱万林、吴少华、李玉平、韩国军、李建国、赵立玉、邱瑞红、周淑贤对以上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郭福文、吴春华、邱万林、吴少华、李玉平、韩国军、李建国、赵立玉、邱瑞红、周淑贤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孟庆峰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计4400.00元,由被告孟庆峰负担,被告郭福文、吴春华、邱万林、吴少华、李玉平、韩国军、李建国、赵立玉、邱瑞红、周淑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