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丽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1********27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7民初321号 |
案号 |
(2020)冀0427执11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郝丽辉与被告杨燕彬离婚;二、婚生儿子杨煜恒(2009年9月16日出生)随被告杨燕彬共同生活,由原告郝丽辉参照河北省上年度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标准的20%计算,支付杨煜恒抚养费。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郝丽辉向被告杨燕彬一次性支付自2013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抚养费;从2021年开始在每年的1月10日前参照上述标准支付当年的抚养费,给付至婚生儿子杨煜恒18周岁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郝丽辉负担150元,被告杨燕彬负担1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