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23********67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923民初1883号 |
案号 |
(2020)冀0923执4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王伟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贷款期间利息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4月10日止,按月利率9.31625‰计算;逾期利息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被告李娜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陈俭营、李娟娟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四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