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国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927********0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923民初633号
案号
(2020)冀0923执4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姬希和、刘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按月利率9.31625‰支付2016年4月30日至2017年4月2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3.974375‰支付2017年4月30日至归还日的利息;二、被告张双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双赵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向被告姬希和、刘国华追偿的权利;四、驳回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姬希和、刘国华、张双赵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26
发布时间
2020-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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