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1202********0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302刑初383号
案号
(2020)冀0302执7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鲁守英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其执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志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后决定其执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撤销被告人刘珊珊于2016年6月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中的缓刑。四、被告人刘珊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其执行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宋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李欣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许伟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马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孙华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行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1-20
发布时间
2020-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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