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吕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825********37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825民初1539号
案号
(2020)冀0825执2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隆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吕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辛立军借款本金22 000元,并自2018年11月18日起按年息24%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日止;二、被告沈国章对偿还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清偿范围内向被告吕磊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段云龙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静附页:一、法律适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权和上诉期限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3-27
发布时间
2020-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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