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小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33********0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633民初322号
案号
(2020)冀0633执6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易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文生、董雪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贷款本金99999.87元及利息31625.6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3月30日),并按年利率18.954%支付从2018年3月31日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刘文生、董雪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杨小龙对上述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小龙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文生、董雪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2元,减半收取计1466元,由被告刘文生、董雪花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时间
2020-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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