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红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33********32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633民初2585号
案号
(2020)冀0633执9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易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利飞、赵红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易县恒林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借款本金95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45000元借款,按月息20‰支付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另50000元借款,按月息20‰支付自2014年11月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赵启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5元,由被告赵利飞、赵红霞、赵启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5-24
发布时间
2020-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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