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惠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03********03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37民初82号 |
案号 |
(2020)冀0637执恢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博龙泵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孟凡强借款3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本院指定给付日止)。二、被告博龙瑞鸿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恒源泵业有限公司、林金钟、肖金华、张惠娟、林泰宇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52元,减半收取计1637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博龙泵业有限公司、博龙瑞鸿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恒源泵业有限公司、林金钟、肖金华、张惠娟、林泰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2-13 |
发布时间 |
2020-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