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昆山泰易弘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37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492民初884号 |
案号 |
(2020)苏0492执恢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被告(反诉原告)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反诉被告)昆山泰易弘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分别为s20160032、s20160037、s20160038、s20160041、s20160043、s20160044、s20160053、s20160071、s20160072、s20160073、s20160080、s20160081、s20160104、s20160107、s20160108的模具加工协议;二、原告(反诉被告)昆山泰易弘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145762.97元;三、原告(反诉被告)昆山泰易弘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七件品名为“2点开放式系统”和四件品名为“二段加热单咀”的配件;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昆山泰易弘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9228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12498元,由原告昆山泰易弘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10751元,由被告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4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550元,由反诉原告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34元,由反诉被告昆山泰易弘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21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德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35837245523 |
登记机关 |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玉山镇城北玉城北路168号H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