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5********25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9民初215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27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强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江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70万元并承担代偿期间利息损失(以为270万元基数,自2018年11月29日起,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苏州强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告杨丽敏、王强各承担其中的三分之一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强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7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70元,由被告苏州强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并由被告杨丽敏、王强对被告苏州强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各共同承担其中的三分之一。被告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交至法院。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时间 |
2020-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