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洪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4********39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102民初2025号 |
案号 |
(2020)豫1102执5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洪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漯河市嘉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借款41300元及利息(利息以41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元由被告李洪杰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时间 |
2020-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