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02********28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武商初字第0033号 |
案号 |
(2019)苏0412执恢6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钱文伟、杨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常州市武进区广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为400107元并按约定月利率20.31‰承担借款本金3000000元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日止的借款利息。二、被告钱文伟、杨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常州市武进区广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16855元。三、被告常州豪杰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钱文伟、杨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四、被告常州豪杰电器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驳回原告常州市武进区广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4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8148元,由被告钱文伟、杨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费(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8040201613896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时间 |
2020-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