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5********02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81民初5036号
案号
(2020)皖0181执13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巢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罗坤与被告安徽鸿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陈正林工程款433498.5元及利息(以433498.5为本金自2017年6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清息止);二、被告巢湖市交通运输局在433498.5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陈正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原告陈正林负担325元,被告罗坤与被告安徽鸿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5-08
发布时间
2020-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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