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4********13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602民初7778号 |
案号 |
(2020)皖1602执23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代偿款75548.45元及违约金(以75548.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9年5月19日起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第6页止)、保险费3048.45元;二、被告刘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939元,减半收取969.5元,由被告刘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时间 |
2020-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