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1022********51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103民初16111号
案号
(2020)黑7102执2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牡丹江市盛景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森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851044元;被告牡丹江市盛景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森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851004元的利息(其中以代偿款15582.36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1日起计算;以代偿款93733.19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30日起计算;以代偿款741728.45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8日起计算;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牡丹江中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刁泰成、赵波在741728.45元及该利息范围内(以代偿款741728.45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912元,由被告牡丹江市盛景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31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160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5-27
发布时间
2020-08-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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