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靖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21********7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21民初8820号 |
案号 |
(2020)湘0121执31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长沙青鸟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九鼎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用4935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493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9年9月4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靖对被告长沙青鸟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湖南九鼎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3元,减半收取536.5元,由原告湖南九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5.5元,被告长沙青鸟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吴靖负担52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