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金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21********04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207民初4511号 |
案号 |
(2019)皖0207执5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尹东海、被告芜湖耀华玻璃园艺有限公司、被告胡金玲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丁超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改款自2018年9月3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丁超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4-01 |
发布时间 |
2019-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