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云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128********06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128民初837号
案号
(2020)冀1128执4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海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给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漫河支行借款本金299999元及利息(以本金299999为基准,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按月利率10.14‰计算,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按逾期月利率13.182‰计算);二、被告王云辉对上列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46元,由被告宋海振负担,被告王云辉负担连带责任。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海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给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漫河支行借款本金299999元及利息(以本金299999为基准,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按月利率10.14‰计算,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按逾期月利率13.182‰计算);二、被告王云辉对上列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46元,由被告宋海振负担,被告王云辉负担连带责任。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海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给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漫河支行借款本金299999元及利息(以本金299999为基准,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按月利率10.14‰计算,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按逾期月利率13.182‰计算);二、被告王云辉对上列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46元,由被告宋海振负担,被告王云辉负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13
发布时间
2020-08-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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