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国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21********31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633民初1431号 |
案号 |
(2020)冀0633执7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易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国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易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2018年5月9日之前的利息21410元。按月息8.7125‰支付自2018年5月10日至本案执行终结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史顺国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易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元,由原告易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3元,由被告杜国辉、史顺国负担175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易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