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晓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03********12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223民初2370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67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偏凉汀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 894 058.22元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19 894元;二、被告河北偏凉汀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支付从2018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的利息和罚息(利息:以本金4 896 902.45元为基数×6.96%/365天×欠款天数10天;罚息:利息×50%);三、被告河北偏凉汀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支付从2018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的利息和罚息(利息:分别以银行系统记载的11笔本金为基数×6.96%/365天×欠款天数;罚息:利息×50%);四、被告河北偏凉汀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支付从2018年7月13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利息:以本金4 894 058.22元为基数×6.96%/365天×欠款天数;罚息:利息×50%);五、被告曹晓洁、朱瑞生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判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对被告河北偏凉汀酒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位于滦县经济开发区北区内台北路北侧的抵押房地产[房产证号:滦房权证滦县字第201500030-02号;土地使用证号:滦县国用(2015)第0002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七、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 107 元,保全费5 000元,合计28 10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负担154元;由三被告河北偏凉汀酒业有限公司、曹晓洁、朱瑞生共同负担27 953元,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时间 |
2020-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