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红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903********07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982民初723号
案号
(2020)冀0982执16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任丘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任丘市惠邻超市与被告赵红宝于2016年10月2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和2019年2月13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二、被告赵红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任丘市惠邻超市租金人民币94,4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元,由被告赵红宝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时间
2020-08-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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