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瑞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326********0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33民初2502号
案号
(2020)冀0133执2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瑞昌、李堂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33593元、利息4591.41元、违约金和其他费用8552.52元(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截至2019年9月12日,以后按双方约定计算至偿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对抵押物车牌号为冀a8z951的别克威朗汽车一辆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元,由被告周瑞昌、李堂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21
发布时间
2020-08-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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