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兰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329********1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年石民再终字第00136号
案号
(2020)冀0184执恢1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原审被告石家庄昇鑫建材厂偿还原审原告张立借款3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利率15‰计算,自2004年10月30日按本金5万元计算,自2005年2月4日按本金10万元计算,自2005年7月7日按本金20万元计算,自2005年7月22日按本金40万元计算,自2006年7月10日按本金45万元计算,自2007年7月17日后按本金40万元计算,自2007年11月14日后按本金35万元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驳回原审原告张立对原审被告白兵福的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石家庄昇鑫建材厂负担。新乐市人民法院经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基本相同。另查明,1、石家庄昇鑫建材厂制作的“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厂借入资金汇总”记载借张良45万元,有吴兰计、李春庆、王四海、张国强、贾香锁、张良六人签名,其中张良不是本人签名,系张会斌代签。2、2006年12月31日由石家庄昇鑫建材厂制作的“2005-2006年厂借贷款利息计算表”记载借张良款三笔共计45万元,其中一笔5万元,一笔30万元,一笔10万元。3、2007年1月1日由石家庄昇鑫建材厂制作的“财务报告”记载外借款张良名下为35万元,另外张良名下股金10万元, 有吴兰计、李春庆、王四海、张国强、贾香锁、张良六人签名,其中张良不是本人签名,系张会斌代签。4、2008年12月22日退股人王四海吴兰计贾香锁与接股人秦吉星(原郭金奎股份)李小锋(原李春庆股份)达成“合股协议”, 王四海吴兰计贾香锁退出石家庄昇鑫建材厂股份,接股人负责本厂所欠以下债务和外欠本厂债务(附表).其中贾香锁签名由秦玉峰代签.李小锋与李锋为同一人。5、2008年12月28日,李金山与秦吉星、李小锋签订入股协议, 石家庄昇鑫建材厂由秦吉星、李小锋、李金山合伙经营,其中李小锋股份签名为李春庆。新乐市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根据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档案资料能够证明,石家庄昇鑫建材厂是依法成立的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为李春庆和吴兰计,原审被告白兵福是合伙人之一。根据原审被告提供的石家庄昇鑫建材厂的入股股金相关账目及企业分红名单能够证明原审原告张立也是合伙人之一;原审原告张立诉请石家庄昇鑫建材厂偿还借款35万元的依据是原审被告白兵福所打借条,通过法庭调查可知,原审被告白兵福所借原审原告张立款时石家庄昇鑫建材厂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李春庆跟着来,但是原审被告白兵福所打借条既不是以石家庄昇鑫建材厂的名义所打,也没有合伙事务执行人的签字,更没有加盖石家庄昇鑫建材厂的公章,由此可知原审被告白兵福所打借条是其个人行为,构不成职务行为。本案石家庄昇鑫建材厂偿还原审原告张立10万元是什么性质,石家庄昇鑫建材厂成立时白兵福入合伙款30万元,张立入合伙款10万元,石家庄昇鑫建材厂成立后缺少流动资金,2006年7月10日当时有该厂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李春庆、吴兰计出面借张立5万元并约定了利息,2007年11月14日连本带息已偿还给张立。2007年7月17日张立支股金5万元,这5万元是白兵福所入到该厂的合伙款即股金30万元,但是由于合伙人李春庆未筹集到30万元合伙款,经其他合伙人协商合伙款每人变更到20万元,这样白兵福及其他合伙人多出的股金按该厂的长期借款对待,但不计息,白兵福多出股金10万元,因白兵福所出股金款系从张立处借的,白兵福后来因种种原因不在参与石家庄昇鑫建材厂的经营,并且合伙人均知白兵福的合伙股金是从原审原告张立处借的,2007年7月17日因张立急需现金支走股金5万元(没有计息)。这一点有石家庄昇鑫建材厂提供的各股利息情况汇总、资产负债表、财务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予以确认石家庄昇鑫建材厂偿还给张立的10万元中有5万元是借款,有5万元是股金,这也说明原审原告所诉请的35万元系石家庄昇鑫建材厂的合伙款即股金,原审原告张立所主张的35万元是借款依法不予成立。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名义是借款纠纷,实际为合伙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原审原告应当与其他合伙人对石家庄昇鑫建材厂进行清算,然后再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85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审原告张立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共计13100元,由原审原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20
发布时间
2020-08-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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