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5********0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5民初2707号 |
案号 |
(2020)冀1125执4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贺峰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16800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1月1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6元,减半收取计1518元,诉讼保全费1204元,由被告李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时间 |
2020-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