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025********8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581民初1025号
案号
(2020)冀0581执1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宫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汪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5月21日之前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10404.25元及2019年5月22日至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2019年5月22日至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以200 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计算)。二、被告韩正美对被告汪俊所负上述第一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刘超清对被告汪俊所负上述第一项所列债务在最高2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同时对被告汪俊所负上述第一项所列债务超出200000元的部分,被告刘超清在被告汪俊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汪祖琼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6元,由被告汪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时间
2020-08-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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